——美国NBA产品有限公司、上海瓦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蓝飞互娱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零线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Ltd.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判断要点】
本案的一套NBA标识元素客观上为NBA集体在中国形成了一个可识别的、稳定的方向。美国公司这套识别元素的长期运营及其在游戏领域的商业化运用实际上已经进行了。这构成了美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商业化权利的完整基础。而且,被诉游戏在整个游戏中大量使用了NBA标识元素,其使用远远超出了合理使用、公平使用的必要范围,足以引起市场的混乱和误解,已经明显违反了原则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兰飞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飞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零线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线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美国NBA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瓦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普公司)
一审被告: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悦公司)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1395号判决书
【案例介绍】
美国公司是美国职业篮球联盟及其成员的篮球相关识别标志相关任何权利的权利人,并有权运营和许可与美国职业篮球联盟相关的所有无形财产权益及其在中国的会员。此外,该美国公司还是第41类组织篮球比赛服务中使用的第41号NBA商标和第9类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产品中使用的NBA第9号商标的注册人。瓦普公司是美国公司的授权人。美国公司在中国大陆。拥有NBA标志、NBA集体肖像权、NBA特征识别库在中国大陆卡牌手游的使用权。
零线公司与蓝飞公司共同开发并运营了一款基于NBA的休闲竞技游戏——《萌卡篮球》游戏软件。游戏中的球员、教练等人员均以卡通形象出现,可对应真实的NBA球员、教练等人员;球员姓名、昵称、地点等技术特征可以对应真实的NBA球员;球队中的人物球员名单也基本对应真实的NBA球队。该标志用于游戏首页和游戏内nba比赛专用篮球,公司注册并使用了 和 的域名。 2016年《可爱篮球》游戏因美国公司投诉被苹果下架后,零线公司将游戏更名为“可爱卡牌MC”并上架。
畅悦公司是手机游戏平台的运营商,为《萌篮球》游戏提供下载服务。 2015年7月20日,美国商业公司以“可爱篮球”未经授权使用多个NBA标识元素为由,向畅悦公司邮寄《投诉信》,要求畅悦公司删除“可爱篮球”下载链接,但畅悦公司公司未及时删除。
对此,美商公司、瓦普公司认为,蓝飞公司、零线公司在《萌篮球》游戏中使用NBA商标、域名、NBA集体肖像及NBA标识元素,侵犯了美商公司的著作权。 NBA。商标权、集体肖像权、特征识别库享有的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长岳公司为其行为提供协助,构成共同侵权,故提起诉讼,请求裁决:
1、蓝飞公司、零线公司立即停止在游戏上使用被诉标识;
2、兰飞公司立即停止运营,零线公司立即停止萌卡篮球、萌卡MC游戏的开发和更新;
3、兰飞公司、零线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转让给美国公司;
4、畅悦公司立即停止在手游平台提供萌系篮球游戏;
5、兰飞公司、凌贤公司、长岳公司在《中国工商报》显着位置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六、兰飞公司、陵县公司、长岳公司连带赔偿人民币500万元。
【判断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起诉是否合法授权;若是,美商公司、瓦普公司关于蓝飞公司、零线公司、畅悦公司侵犯NB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NBA主张侵权,特征识别数据库的集体肖像权、财产利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美国公司和瓦普公司的各项主张是否成立。
一、关于本案起诉是否合法授权问题(法院认为合法授权)
二、关于侵犯NBA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成立的问题
美国公司和瓦普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是:被诉侵权游戏使用了该标识;被诉侵权游戏使用“萌卡篮球是一款以NBA为主题的休闲竞技游戏”表述,零线公司使用和域名。
(一)被诉标识、被诉表达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被诉标识的使用:本案中,被诉标识大致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由三名球员+篮球卡通图案组成;下半部分由萌卡篮球中文+组成,中文字体比英文字体大很多。 。显然,被诉标识的主要部分是中文的卡通图案和可爱的篮球,而不是域名中的NBA英文。尽管NBA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nba比赛专用篮球,但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度,并孤立地进行整体和重点比较,不难得出被诉侵权标识与美国商业公司的NBA商标并不相同的结论。瓦普公司.大概的结论。因此,兰飞公司、凌贤公司、畅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被诉表述的使用情况:本案中,涉案NBA商标并非虚构商标。 NBA的本义是美国职业篮球联盟的缩写。 “萌卡篮球是一款以NBA为主题的休闲竞技游戏。” NBA此处是合法使用来解释被指控游戏的主题,而不是用来识别被指控游戏的来源。美国商业公司、瓦普公司无权禁止这样做。
(二)被诉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在涉及注册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等案件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但这不包括涉及域名和驰名商标的案件。商标冲突案件。因此,本案不能认定NBA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进一步认定被诉域名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虽然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他人的注册商标,如果该域名未经批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使用该域名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解,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由于涉案NBA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信誉,被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蓝飞公司、零线公司注册和使用被诉域名的意图明显是为了抢占涉案NBA商标。影响知名度和美誉度,属于恶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关于侵犯NBA集体肖像权和特征识别库财产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一)NBA集体肖像权及特征识别数据库的财产利益是否属于民事利益
现有事实充分证明,NBA标识元素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美国职业篮球联赛巨额投入的结果,是可以商业化的。如果商业化使用被某个市场经营者垄断,无疑将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占据更大的竞争优势,赢得更多的商业利益。因此,通过NBA标识元素的商业化、垄断使用而实现的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二)美国商业公司、瓦普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民事利益(右)
(三)双方是否属于竞争经营者(是)
(四)兰飞公司、菱贤公司、长岳公司是否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实施)
(五)兰飞公司、凌贤公司、长悦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被诉游戏虽然使用了卡通化的NBA人物头像,并修改了球队名称和队徽,但仍具有显着的NBA相关人物和球队特征,足以指向相应的NBA球员和球队。被诉游戏未经美国商业公司许可,擅自将NBA标识元素用于商业用途,是搭他人知名度的便车,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法律秩序。美国商业公司和瓦普公司的权利。兰飞公司与凌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畅悦公司未及时删除被诉游戏,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帮助,也构成共同侵权。
四、美商公司、瓦普公司多项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
(一)通过报纸刊登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是否成立
首先,被诉游戏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并未侵犯NBA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立即停止在被诉游戏上使用被诉标识的依据不足。
其次,由于零线公司注册和使用被诉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零线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将该域名及域名转让给美国公司。
三是蓝飞公司与零线公司共同开发、运营被诉游戏,未经许可使用涉案NBA标识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他们应该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NBA识别元素。由于畅悦公司已于2016年3月删除被诉游戏链接,不再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最后,被诉游戏中出现的NBA球队名称和队徽的拼写错误和图案修改,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NBA联盟和联盟的评价降低,对美国的商誉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和瓦普公司。因此,兰飞公司和凌贤公司支持他们的请愿,通过在报纸上刊登来消除影响。
(二)500万元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被诉侵权游戏擅自大量使用NBA标识元素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赔偿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由于本案中原告的损失、被告的收益以及授权费等难以确定,根据被诉侵权游戏的支付宝收入综合判断,移动游戏行业的总体利润率、NBA元素对收入的贡献等因素,蓝飞公司和零线公司应共同赔偿的法定赔偿限额为300万元。畅悦公司仅提供下载协助。侵权期限短、侵权情节轻微。对上述赔偿金额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1、蓝飞公司、零线公司立即停止在萌卡篮球、萌卡MC比赛中使用涉案NBA标识元素;
2、零线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将域名及域名转让给美国公司;
3、兰飞公司、凌贤公司在《中国工商报》显着位置发表声明;
4、兰飞公司、陵县公司连带赔偿责任300万元,其中长岳公司连带赔偿责任10万元;
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兰飞公司、岭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是:
1、本案的提起是否合法授权;
2、上诉人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领贤公司对相关域名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4、蓝飞公司是否为被诉游戏的共同运营者;
5、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1、本次诉讼是否合法授权(略)
2、相关被指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本案是否可以援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规定,对第二章未列举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整,以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 。
(二)被诉行为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首先,本案当事人是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其次nba比赛专用篮球,本案美国公司主张的NBA特征识别库与NBA集体形象建立了稳定的指向关系和对应关系。而且,美国企业还拿出证据证明,他们不仅在职业体育赛事领域积极运营和维护NBA的集体形象,还在衍生产业中积极运营NBA集体形象所产生的商业化利益,并且至少在游戏行业。进入商业运营。
这些代表NBA集体形象的NBA识别特征元素集合与比赛进行商业结合所产生的商业价值应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在本案中,美国公司声称保护的并不是具体个人的形象,而是NBA的整体形象。因此,运营、维护NBA并拥有相关标识权益的美国公司寻求法律救济不存在法律障碍。它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关个人的额外授权。最后,本案被投诉的行为明显不公平。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商业化利益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相关图像特征或者商业标识知名度不够,相关公众无法与权利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对应和指向关系;或虽然有一定知名度,但相关商业化的领域距离原有领域太远,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联想或误解;或者被诉行为只是必要限度内的合理利用,且不存在不当攀附他人商誉、恶意掠夺他人交易机会等明显危害后果的,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管对象。
然而,本案中的一套NBA识别元素客观上已经成为中国NBA集体的可识别性和稳定性。美国公司长期运营这套识别元件,并在游戏领域实际商业化。 ,构成了美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商业化权利的完整依据。而且,被诉侵权游戏不仅使用了某些NBA元素,也并非仅以NBA联赛作为游戏的背景和剧情。相反,它在整个游戏中使用了大量的NBA标识元素。这种使用范围甚至达到了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元件的程度。 ,以至于游戏将变得完全无法玩。可见,被诉侵权游戏对相关标识元素的使用远远超出了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必要范围,而是一种足以引起市场混乱和误解的全面模仿。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领贤公司使用相关域名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美国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在第41类、第9类“计算机软件、视频游戏软件”等产品上注册了“NBA”商标。凌贤公司注册的域名“mcnba”的主要标识部分与涉案被告商标“NBA”的整体构成相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变身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被诉“可爱篮球”游戏,并向玩家提供下载、充值服务。其实际上通过该域名进行与被诉游戏相关的电子商务交易,侵犯了涉案“NBA”的商标权。至于域名,由于各方均已确认该域名并未实际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蓝飞公司是否作为联合游戏运营商被起诉的问题(略)
五、一审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略)
综上,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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